(2015)嘉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陆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陆某。被告邵某。原告陆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7月13日上午10:30分开庭审理,原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薛广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