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志祥与任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祥,任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郭志祥,男,住鄄城县。被告:任福才,男,住鄄城县。原告郭志祥与被告任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路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庆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