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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志祥与任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祥,任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郭志祥,男,住鄄城县。被告:任福才,男,住鄄城县。原告郭志祥与被告任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路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路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庆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