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陈某某,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肖某某,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陈光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