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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于连仲与马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仲,马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683号原告于连仲。被告马根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仲诉被告马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连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于连仲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赵文斌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