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于连仲与马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连仲,马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683号原告于连仲。被告马根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仲诉被告马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连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连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于连仲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赵文斌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