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韩志飞与王子忠、李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飞,王子忠,李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韩志飞。被执行人王子忠。被执行人李治国。申请人韩志飞与被执行人王子忠、李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王子忠于2015年2月10日偿还韩志飞欠款16000元并负担索款损失1000元。逾期承当1550元的违约金。李治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王子忠给付韩志飞欠款9000元,余款未给付,韩志飞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王子忠给付了申请人欠款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费50元。后申请人声明放弃其余请求事项,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