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金冬与俞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冬,俞永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唐金冬。委托代理人吴小轩,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永明。原告唐金冬与被告俞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志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金冬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唐金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4961元,由原告唐金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