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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段某某,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甲,女,成年,汉族。被告郭某乙,女,成年,汉族。被告付某某,女,成年,汉族。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付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付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