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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路与被告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路,陈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梁路,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亮,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路与被告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路负担。审 判 长  阚东广审 判 员  李文桥人民陪审员  张进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