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梁路与被告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路,陈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梁路,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陈亮,男,198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路与被告陈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完全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路负担。审 判 长 阚东广审 判 员 李文桥人民陪审员 张进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