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胡乃民、张中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建怀,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文福,系该行员工。被告胡乃民。被告张中民。被告胡乃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淮阳农行)诉被告胡乃民、张中民、胡乃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阳农行诉称,被告胡乃民于2010年4月2日在原告贷款30000元,由张中民、胡乃仁提供保证担保,期限12个月,2011年4月2日到期,年息7.434%,现仍下欠本金20000元,欠息16230.22元,要求被告胡乃民、张中民、胡乃仁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淮阳农行要求被告胡乃民、张中民、胡乃仁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淮阳农行起诉状上的被告胡乃民、张中民、胡乃仁的住址与实际不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