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先东与翁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东,翁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徐先东。被执行人翁福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先东与被执行人翁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翁福荣在监狱服刑。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先东发现被执行人翁福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雷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