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俊与邵仲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邵仲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626号原告刘俊。委托代理人何剑池。被告邵仲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与被告邵仲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