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兴发与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兴发,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段兴发,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兴发与被执行人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段兴发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红归还给段兴发借款2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7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红与申请人段兴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红于2015年7月13日前一次性归还给申请人段兴发2000元,对于执行余款5000元违约金申请人段兴发放弃执行。现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关于被执行人杨红归还申请人段兴发2015年5月至6月借款2000元及给付违约金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