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丽敏与河南乐易商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敏,河南乐易商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646号原告郭丽敏,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河南乐易商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敏诉被告河南乐易商联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郭丽敏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丽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坤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