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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洪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洪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83号原告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培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虎,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艳艳,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洪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洪武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8元,减半收取2944元,由原告天津帮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人民陪审员  谷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尹长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