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魏修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珍,魏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魏修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珍与被执行人魏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的(2011)无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修华所欠申请执行人刘秀珍310000元,至今未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1)无民初字第0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道云审 判 员 钟庆木代理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世梅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原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