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05叶龙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88号原告叶龙。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欣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蒋明霞,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叶龙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龙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龙负担。审 判 长  邱传写审 判 员  杨 媚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