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许黎明与方成荣、方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黎明,方成荣,方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485号原告许黎明。委托代理人赵建江,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成荣。被告方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黎明与被告方成荣、方瑶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黎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许黎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许黎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郭培植书 记 员 邱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