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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朱国原与赵泽强、黄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原,赵泽强,黄如意,赵文辉,赵志辉,朱佩玲,杜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朱国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三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3172。委托代理人:容志鹏,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兵。被告:赵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073。被告:黄如意,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被告:赵文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一村委会一甲村3队天水,公民身份证号码×××6199。被告:赵志辉,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一村委会一甲村3队天水,公民身份号码×××6394。被告:朱佩玲,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一村委会一甲村3队天水,公民身份号码×××6189。被告:杜少芬,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一村委会一甲村3队天水,公民身份号码×××6087。原告朱国原诉被告赵泽强、黄如意、赵文辉、赵志辉、朱佩玲、杜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国原及其委托代理人容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泽强、黄如意、赵文辉、赵志辉、朱佩玲、杜少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泽强、赵文辉、赵志辉于2011年6月30日经结算以《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0.65万元未偿还,并定于在8年内还清,每月至少还本金5万元及支付当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但该三名被告未按其确认方式履行债务。该三名被告及其配偶应承担全额还款义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上述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0.65万元。2、判决上述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1281258元(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并按月利率0.3%继续计算利息至还清本金时止,以上两项本息合共109877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被告赵泽强、黄如意、赵文辉、赵志辉、朱佩玲、杜少芬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国原与被告赵泽强系亲戚和朋友关系。2010年初,被告赵泽强曾多次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6月30日,原告朱国原与被告赵泽强及赵泽强的儿子赵文辉、赵志辉对账结算,被告赵泽强、赵文辉、赵志辉三人于当日向原告写下书面《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赵泽强由于资金周转原因于2011年1月30日起向朱国原借款,现尚欠朱国原人民币970.65万元未还,并承诺每月还本金5至50万元,承诺赵泽强及其家人及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直至全部欠款还清。该《承诺书》同时约定,还款时间为签订《承诺书》之日起八年内全部还清本金利息,且欠款的利息按月看书3厘计算利息,利息当月还清。被告赵泽强、赵文辉、赵志辉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并打手指模确认。被告赵泽强、赵文辉、赵志辉三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后,并未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另查明:赵泽强与黄如意系夫妻,赵文辉与赵志辉系赵泽强的儿子,朱佩玲与杜少芬系赵泽强的儿媳妇。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借款9706500元,有被告写下的承诺书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保证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提前还款的问题。被告在承诺书中向原告作出了三个承诺:一为在签订承诺书之日起八年内全部还清欠原告的本金利息;二为承诺每月还本金5万到50万元;三为如未履行承诺的,被告愿意承担一切后果。被告的前两个承诺互为条件,即被告八年内全部还清款项的前题条件是被告必须要每月还本金5万到50万元,而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被告有按此履行的,则被告可以在八年内还清款项;如果被告没有按此履行的,则被告不能按八年时间还款,因为被告八年还清款项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要每月有还款5万到50万元,否则八年内还清款项的承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被告不履行承诺,意味着原告也可以不同意被告八年内还清款项的承诺,有权重新选择要求被告随时还清欠款的权利。这也是被告承诺愿意承担的后果,即在第三个承诺中如果未履行承诺的,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结合本案,被告作出承诺书的时间是2011年6月30日,但至原告起诉日2015年2月6日,近四年的时间里,被告从来没有按承诺每月还款5万到50万元给原告,被告的不履行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告不再享有按八年时间还款的权利,而原告却相应地享有了可以要求被告随时还清欠款的权利。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没有按承诺每月还款5万到50万元时提前偿还清所有欠款是符合承诺书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对于利息的计算问题。由于被告在承诺书中约定按月利率3厘计算,该约定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故被告应从承诺书签订后的第一日开始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款时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关于各被告的还款责任问题。从借款合约及承诺书可知,本案的借款人是被告赵泽强,该借款发生在被告赵泽强和其妻黄如意的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黄如意作为被告赵泽强的妻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志辉、赵文辉由于在承诺书中承诺共同还款,因此被告赵志辉、赵文辉应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但被告赵志辉、赵文辉的还款责任具有保证方式的性质,属个人行为,其配偶朱佩玲、杜少芬并没有作出个人承诺同意还款,因此被告朱佩玲、杜少芬不对被告赵志辉、赵文辉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赵泽强、黄如意、赵志辉、赵文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承诺书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但要求被告朱佩玲、杜少芬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和采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和进行抗辩,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认证的权利,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泽强、黄如意、赵志辉、赵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9706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3%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3%计算至还清本金时止)给原告朱国原。二、驳回原告朱国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逾期支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727元,由被告赵泽强、黄如意、赵文辉、赵志辉负担,由于该项费用在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已经由原告向本院预付,被告赵泽强、黄如意、赵文辉、赵志辉应在履行本判决的同时一并支付本案受理费87727元给原告朱国原,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小梅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道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