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04号原告:张明亮。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亮以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