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韩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XX俊、李如峰,大名县杨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