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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90号原告王某甲,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告王某乙,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黄    辉    英审判员 谌官忠人民陪审员游元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