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琨与张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708号申请执行人:王琨。被执行人:张浩。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莱城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浩银行存款19531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以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