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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健与朱帮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帮龙,何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25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帮龙。委托代理人:罗政岐,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天甫,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健。委托代理人:罗永辉,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帮龙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山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嘉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谭学政、覃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苏嘉担任记录。上诉人朱帮龙的委托代理人罗政岐、黎天甫,被上诉人何健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山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凤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元,上诉人朱帮龙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潘    嘉    芳代理审判员 谭    学    政代理审判员 覃阳二〇一五年七月日书 记 员 苏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