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程某某,女,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阙韵滨,永定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某,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以被告赖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双方无法进行调解,原告欲争取在庭外进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范志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丽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