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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董某某,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由于原告董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振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