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农商银行蒲江支行与张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张德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566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负责人刘应泽,行长。委托代理人左莉琼。被告张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与被告张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撤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玉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敏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