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辖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与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16号原告江阴市华方新技术科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奕宏,华方公司董事长。被告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迪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蒙山路。法定代表人林海,海迪雅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原告华方公司与被告海迪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海迪雅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方公司诉称,2011年1月,华方公司与海迪雅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华方公司为海迪雅公司供应地毯织机,因海迪雅公司尚欠727843.80元未支付,其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海迪雅公司支付价款等。海迪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交受害方法院处理,本案受害方为海迪雅公司,应将案件移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华方公司与海迪雅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由华方公司为海迪雅公司供应地毯织机,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受害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因海迪雅公司尚有价款未支付,华方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海迪雅公司支付价款等。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受害方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因案件在实体上未经审理,受害方无法确认,该管辖约定不明,管辖约定条款无效,因华方公司向本院起诉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华方公司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海迪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德州海迪雅毯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