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贺战士与史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557-1号申请执行人贺战士,男,1964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史远,男,1987年12月9日生。贺战士与史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史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贺战士各项赔偿款73618.04元。二、贺战士于本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史远各项损失赔偿款7616.11元。案件受理费2489元,由史远承担;反诉费26元,由贺战士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66001.93元、案件受理费2463元。本案执行费为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远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9354.9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