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黎庆举与金方华、姜守梅、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庆举,金方华,姜守梅,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黎庆举,女,1928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冯于平,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付忠燕,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金方华,男,1960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守梅,女,1958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缪进贵,贵州崇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国土资源局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罗云飞,主任。委托代理人令狐荣楷,男,汉族,1958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系桐梓县文广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罗龙,男,汉族,1977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系该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庆举诉被告金方华、姜守梅、桐梓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庆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庆举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87元,由原告黎庆举负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