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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小青与黄小青、王建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小青,王建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821号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锋,委托代理人:金小斌。被告:黄小青。被告: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青、王建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