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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春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春利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利,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413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春利,山西省大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市矿区。2009年9月1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汉族,个体,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系晋A1C446车辆所有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春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小店刑初字第006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春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讯问了上诉人刘春利,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1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春利吸食冰毒后驾驶晋H×××××黑色现代汽车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附近为躲避交警检查冲卡,后驾车逃至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路段时,被交警王某丙开车拦下。王某丙下车对刘春利进行检查时,刘春利拒不配合,并试图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王某丙拖挂在黑色现代车驾驶室位置前行20余米,并先后将停靠在路边的六辆汽车碰撞,最终被迫停车。在撞车过程中造成车牌号为晋A×××××汽车的乘车人李某乙眼部受伤,经依法鉴定,李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撞车辆晋A×××××车损价值1155元、晋A×××××车损价值2875元、晋A×××××车损价值9032元、浙A×××××车损价值5113元、晋A×××××车损价值7851元,合计车损价值26026元。被撞车辆晋A×××××车因损伤较小,未进行车损鉴定。另查明,被告人刘春利驾驶证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9月16日,属于无证驾驶;涉案车辆晋H×××××检验有效期截止为2012年8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1年8月9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开车到王村南街甲天下足疗店对面的德元牛肉面馆吃饭,刚坐下二、三分钟,听见说外面撞车了。我出去发现我的车牌号为晋A×××××的速腾轿车被撞,车周围还有五、六辆车被撞,现场比较乱。我的车是被一辆车牌号为晋H×××××的黑色现代轿车撞的,主要是左后保险杠和左右大灯被损坏,维修费用在5000元左右。2、被害人吴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9点多,我开车从沿王村南街由东向西走,走到王村南街甲天下门前时,看见一辆警车追着一辆黑色的轿车,警车用喊话器让那辆汽车靠边停车,那辆车不听还一直往西走,警车超过了那辆车停到了那辆车前,警察下了车拉开那辆车的车门让司机下车,没想到那辆汽车拖着警察挑了个头就往东跑,那辆车拖着警察撞了几辆汽车,撞到了我前面的一辆奥拓汽车上。奥拓汽车又撞到了我的汽车上,我的汽车又撞到后面的汽车上,那个车的司机开开车门就跑,交警喊:“抓住那个人。”周围的群众听了之后就一起控制住了那个司机。我开的是一辆银灰色本田RV4汽车,车牌号为浙A×××××。车前保险杠、冷凝器、水箱、机盖、后保险杠、备用轮胎杠被撞。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3、被害人冯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开着一辆长安铃木轿车由东向西沿王村南街行驶到甲天下足疗店门口时,前面堵车了,我就把车停下了。突然从西向东开过来一辆车牌号为晋H×××××的黑色现代轿车撞了两辆车后,直接撞上了我的车,然后就停下来。从现代车上下来的一个男子就跑,跑了100多米就被路上的群众抓住了。我的车前后都撞的严重变形,损伤非常严重。4、被害人安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9点多,我开车沿王村南街由东向西走,走到王村南街甲天下门前时,那个路口堵车。我将车停在路上,突然看见一辆黑色的现代突然拐弯冲向我的车,那辆汽车车门开着,车上还拖着一名交警。那车先撞开了一辆停在路边的速腾轿车,将交警拖着走了20多米元,交警被摔倒在地上,那辆车直接就撞开了我的车往东跑,又撞了几辆车之后那辆车走不了了,停在马路上,那个车上的司机下了车想跑,被周围的群众抓住了。我开的是一辆出租车,车牌号为晋A×××××。汽车的倒车镜、左侧前门、后门,保险杠都被撞坏了。5、被害人李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9时左右,我和我朋友吃晚饭后,我乘坐我朋友的粉红色铃木两厢车,走到王村南街甲天下足疗店门口时,看见前面堵车了。车停下后,我和别人聊天过程中感觉到车的左侧被撞,我的头撞在侧面挡风玻璃上,左眼流出血就晕倒了,过了几分钟恢复意识后下车发现我们的车被黑色的车撞了。后来我去了医院。6、被害人杨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驾驶车牌号为晋A×××××宝马X5越野车,从体育馆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走到长治路王村南街十字路口向右转,当我开车快到王村南街甲天下足疗店门口时,我前面的车停下,我也赶紧把车停下。这时就听见撞车的声音,看见我前面的车往后倒,我就赶紧挂倒档想往后倒,还没有来的及就被前面的汽车撞了。我前面是丰田RV4越野车。我的车前机盖被撞的变形,左前叶子板被撞烂,左后方尾灯被撞烂,估计维修费用在10000元左右。我的宝马车也撞了后面的一辆奇瑞QQ车。7、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笔录证实,我在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工作。2014年1月12日晚上9点多,我在小店区亲贤街体育路口设卡,当时查获了一名酒后驾车的违法人员。我驾驶晋A×××××警的警车带着那名违法人员沿体育路往我们单位走。在往单位走的过程中,我听见我们对讲机里喊有一辆晋H×××××的黑色现代轿车强行闯卡,我听了之后就注意观察周围的车辆。突然有一辆车从我的车旁边驶过,我一看车牌号正是刚才对讲机喊的闯卡的那辆车,我就驾驶警车一直跟着那辆车。那辆车沿着体育路拐到了王村南街上,当走到甲天下那个路口的时候,我将警车停到了那辆车前面,那辆车掉了头还想跑,当时那个路口还停着一辆车,那辆车过不去就停下了。我走到那辆车跟前,我拉开了那辆汽车的车门,让那辆汽车的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那个司机低下头装着找,但是一直找不见。我感觉不对,就搂住他的脖子想让他先下车。突然他踩住油门带着我加速撞开了挡着他汽车的那辆车往前走,我大声喊:“你快熄火下车。”他不但不听还加速拖着我往前跑,我当时用手抓住了他汽车主驾驶车门的上车沿,脚踩在他的车里,他开车拖着我走了大概二十多米之后用双手将我推下了汽车,之后驾车跑了。他又撞了几辆汽车之后跑不动了,那个司机就下车想跑。我大声喊:“不要让他跑了。”之后我就晕倒了。等我再清醒的时候,我已经被路边的一个人扶起来了。我看见周围群众围住那个司机正在打那个司机,我赶紧到人群中制止了打人的群众,就又晕倒了。后来,我的同事赶到现场抓获了那名司机并将我送到了医院。当时闯卡的是车牌号为晋H×××××的黑色现代轿车。我的胳膊、腿、脚、脖子、后脑都被摔伤了。8、证人任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工作。2014年1月12日晚上21点多,我在小店区亲贤街体育路口设卡,当时查获了一名涉嫌酒后驾车的违法人员。我和王某丙队长驾驶晋A×××××警的警车带着那名违法人员沿体育西路-长治路-王村南街往我们单位走。在往单位走的路上我听见王某丙对讲机里喊有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强行闯卡,我们听了之后就注意观察周围的车辆。突然有一辆车从我的车旁驶过,我们看见车牌号正是刚才对讲机里讲的那辆闯卡的车,我们就一直跟着那辆车。那辆车沿着长治路往西拐到了王村南街上,当走到甲天下足疗店门前马路的时候,我们将警车停在了那辆车的前面,那辆车掉了头还想跑,当时我们路边还停着一辆车,晋H×××××的黑色现代轿车过不去就停下了。我们就下车走到了那辆车跟前,王某丙在前面,我在后面,王某丙上前拉开了那辆汽车的车门,让那辆汽车的司机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这时,那辆车的司机突然加起油门带着王某丙撞开了挡着他汽车的那辆车往前走,王某丙大声喊让他停车,他根本不停继续拖着王某丙往前开,拖着王某丙走了大概二十多米后将王某丙甩下了汽车,之后驾车接着跑。他又撞了前面几辆汽车之后跑不动了。那个司机就下车想跑,王某丙还喊:“别让他跑了。”我跑上去赶紧招呼王某丙,当时王某丙已经有点昏迷了。等我招呼的王某丙稍微清醒点后扶他起来,我们看见周围有群众围住那个司机正在打那个司机,我们赶紧到了人群中制止了打人的群众,接着那个司机被现场群众和赶来的同事控制住。9、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月12日晚上9点多,我开车拉着我的几个朋友在亲贤街碰见了交警查车。交警拦着了我发现我车里有酒味,他让我坐着他们的警车带回队里查我有没有酒驾。两名交警开着车拉着我往他们队里走的时候,他们对讲机喊有一辆黑色的现代车闯卡,正好我们的车跟前过了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车牌号跟对讲机里叫的号码一样。交警就开车跟上了那辆车,并一直喊话让那辆汽车停车。那辆汽车不但不听还加速拐到了一条街道上,交警驾驶警车超过了那辆汽车将那辆车逼停在了马路上,那个车调了个头就准备跑,当时正好有辆车挡住那辆车逃跑的方向,那辆车就停下了。一名交警下了警车走到那辆车跟前,拉开了车门让那个司机下车,没想到那个司机加大油门拖着交警撞开了前面的车就跑,交警被拖行了二三十米之后被摔到了路边。那辆车连续撞了好几辆车之后才停下,司机打开车门想跑,车上的另一名交警让我在车上待着不要走,他就下了车追那名司机。周围群众也帮助交警一起将那名司机控制住了。当时交警开着一辆桑塔纳警车。肇事的是一辆现代轿车。10、证人魏某丙书写的事情经过证实了案发时的情形。11、小店价认鉴字(2014)59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撞车辆晋A×××××车损价值1155元,晋A×××××车损价值2875元,晋A×××××车损价值9032元,浙A×××××车损价值5113元,晋A×××××车损价值7851元,合计车损价值26026元。12、情况说明证实,因被撞车辆晋A×××××车损伤较小,未对该车进行鉴定。13、(并小)公(法)鉴(伤)字(2014)1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李某乙外伤致左眼睑皮肤裂伤,长1cm,损伤构成轻微伤。14、伤检照片证实了李某乙的受伤情况。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了案发现场肇事车辆及被撞车辆的位置情况。16、1·12案事故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及车辆受损的情况。17、(并小)公(尿)检字(2014)025号尿样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刘春利尿样检测为阳性。18、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春利驾驶证有效期截止2007年9月16日。19、机动车查询信息证实,涉案车辆晋H×××××检验有效期截止为2012年8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为2011年8月9日。20、被告人刘春利当庭及侦查期间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侦查期间亦供述,我驾驶的晋H×××××黑色现代车是刘某丁让我开的,开了半个月。刘某丁是我的老板,他借给我车的时候不知道我吸毒。我见过这个车的车主,但不知道名字,他也不知道我吸毒。刘某丁和车主都不知道我的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21、结算单证实了被撞车辆晋A×××××的维修花费情况。上述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罪因被害人王某丁与刘某丁(另案处理)之间存在经济纠纷,2013年11月4日刘某丁让被告人刘春利伙同尹某甲、魏某甲、杨某甲(以上三人已被刑事处罚)前往交口县向王某丁索要债务。如王某丁不予归还,将其带至太原。次日,刘春利、尹某甲、魏某甲、杨某甲来到交口县学府公馆小区找到王某丁,双方因索债发生争执,刘春利等人欲将王某丁强行拽上车带回太原,王某丁挣扎,拒不上车,刘春利持刀将王某丁捅伤,因有路人经过,刘春利等四人驾车逃跑。2013年11月29日,经交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王某丁右臂、左大腿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左手中指伸肌断裂构成轻伤。2014年3月22日,刘某丁亲属刘某甲代刘某丁、刘春利等五人与王某丁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王某丁出具谅解书,对刘春利等五人表示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实案发的情况。2、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11月5日早上7点40分左右,我从楼上下来看见我们单元门正对面偏西一点面朝我们小区楼停的一辆车。我看了一下那个车,车牌是太原的,我当时心里默念了一下,但是没有记全。那辆车是黑色的商务车,是什么牌子我记不清楚。当时我家大女儿已经到达了,车刚发动着,我就让我家亲戚把我女儿送到学校去了。等了大概5分钟左右,我儿子从楼上下来了。我就把我儿子拉上送到明德小学,然后我一个人就开车回到学府小区。我停下车之后,看见那辆在我家楼面前停的黑色商务车又开回小区了。当时我才意识到那辆车是拦我的了。那辆车回来以后在我家小区院里回了个头,车头朝外与单元楼平行停在一号楼前面的台阶上面的路上。接着就从那辆车上下来两个人。朝我跟前走过来。其中个子高的那个人在前面走,后面还跟的一个人。走在前面的那个高个子就喊了我一声我的名字,让我到他们那辆车里去。我当时还纳闷,他们叫我干什么。我当时好像问了一句,他们跟我说刘某丁还是刘某乙来(我没听清楚),就知道他们为什么叫我了。我就和他们一起到了车跟前。到了车跟前我就开他们车的前门,我开了前门以后,他们就把车里的后门打开,还把前门关住。他们车上的后门打开之后我把头伸进去看,看了一眼没有他们说的那个刘某丁或者刘某乙,我当时感觉不对,刚才下车叫我的两个人就把我使劲往车上推。我挣扎了几下就把身体从车里退出来,顺手就用右手把他们前侧前门的扶手死死拽住。刚才叫我的那个人又死劲往车里拽推我。我右手拽住门把子不放,刚开始叫我的两个人中,我到现在都不知道是谁说的让在我手上捅两刀,我就把手放开了。我感觉我的右手大拇指被人折住了,疼得要命了。我就把门把手松开。松开之后,他们两个就往车里推我,把我的上半身推到车里去了,脚在地下站的。我当时感觉到有人在我头上拽了几把,把我的头发也拽下来一把,我抬起头看,是那个我以前见过的年纪大一点的那个人。我继续大叫“来人来人”的话,意识就是要惊动一下别人,让人来了。然后,我用劲又挣扎了一下身子才从车里出来,然后用脚在车上蹬了一脚就反冲的坐在地上。坐在地上之后我说:“昨天才给刘某乙打电话,再过几天我就把这个钱给他们还了。”这时,我弟弟从楼上下来了。他们就上了车,开车就走了。我弟弟就要打电话报警,可是他下来的时候穿的睡衣,没有带手机。我用右手找我的手机报案,才发现自己的身上到处是血,右手的中指垂下去怎么也起不来,我弟弟就叫的我们村里的车把我送到医院了。我认为先下车下来叫我的个子高的那个人捅了我。我当时也没有留意就看见有几公分左右长,刀刃是银白色的,刀背上还有锯齿形的牙牙的刀,刀把子我没有看见。我当时没有还手,只有招架。我左手背上被划了两刀,现在中指上的肌腱也断了,右臂外侧被捅了一刀,上身身体右上侧被捅了一刀,右大腿外侧也被捅了一刀,都是一个人捅的。当时一共四个人,车上两个,下车叫我的两个。其中没有下车在车后面做的那个人我以前见过,一起在欣晨佳吃过饭,其他的我当时也不太注意。他们开上车出了我们小区就往中阳方向走了。当时我弟弟下来看了一眼他们车的影子,记住了他们的车牌号。3、同案犯刘某丁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4日晚上,我安排司机杨某甲、魏某乙、尹某乙(身份证上是尹某甲)、春利一行四人开我的黑色克莱斯勒商务车到交口县找王某丁要钱。十一点多,我安排他们从太原出发往交口去。第二天早上七点多不到八点的时候,春利给我打电话说:“平哥,出事了。”我问他说:“出了什么事情了?”他说:“他用刀子把王某丁给捅了。”我问他:“你们现在在哪里?”他说:“我们现在在往太原返回的路上了。”当天,天快黑的时候,春利一个人到了我家里找我去了。我当时还问他怎么就他一个人回来了,他说车子走到中阳县的时候,碰到交警查车,他感觉不对就跑了,其他人可能被警察弄住了。后来,我和王某丁协商了几次他受伤的事,最终我们双方自行自愿商定,以前我和王某丁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然后再另外给王某丁85000元,一次性解决我们之间的民事纠纷。刘春利用刀子捅王某丁不是我安排的,我只是让他们带王某丁来太原见我。4、同案犯尹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4日早晨8点半,我干哥(刘某丁)打电话联系我,让我到太原带上司机杨某甲、魏某乙,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我们四个人到交口县找王某丁要钱,说如果不还钱,就把他带回太原。我中午到了太原,给我干哥(刘某丁)干了一下午活。2013年11月5日凌晨2点多,我们在太原市长风街我干哥新家里出发,我哥(刘某丁)当时也在家。杨某甲开的车拉的我、魏某乙、还有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差不多快六点时到达交口。我们开车进了王某丁家住的小区里,在车里等王某丁。到了七点半以后,王某丁从楼里下来送孩子上学。我们开车一直跟着他的车到学校送完孩子又返回小区。我告诉他们那个人就是王某丁,我和魏某乙还有那个叫不上名字的一起下车,叫不上名字的那个先过去叫的王某丁,把王某丁搂住走到我们车旁边,我过去问他什么时候还钱,让司机杨某甲给我拿两瓶水,翻过头看见王某丁腿上都是血。魏某乙和那个叫不上名字的和王某丁在一起。我让王某丁上车他不上,我拽的王某丁的一只胳膊,他俩帮忙往车里拽,这时小区来人了,我们上车就跑。我没看见谁捅的王某丁,叫不上名字的拿了一把刀,其他人没拿,拿刀捅人的肯定是我叫不上来名字的那个人。杨某甲没有下车,魏某乙打了王某丁二三拳,我是拽王某丁头发的。5、同案犯魏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4日中午吃过饭后,老板刘某丙(刘某丁)、杨某甲、尹某乙、春利、郎某、还有一个叫魏某乙的在那里坐着说话了。我听见他们说:“晚上出去不误事吧。”春利就说:“平哥,你放心吧。”之后他们就走了。大概晚上11点左右,老板和春利、魏某乙开车过来接的我、尹某乙。我上车后,我听老板刘某丙告诉春利说:“你把王某丁拉回太原就行了。”杨某甲开车拉上我们直接到了王某丁住的小区外面,到七点左右,把车开进小区一单元楼下等着,到7点45分左右,王某丁开车送小孩上学开着灰色尼桑车走了,我们就开车在后面跟着,他在学校那里转了一圈就又赶紧开车回了小区。到了小区,春利一个人去了一单元楼下(王某丁的车旁)不知道他们说了什么,就把王某丁带过来了。他叫我和大虎把王某丁推上去,之后我在王某丁屁股上推,大虎在车里面往进拽王某丁,王某丁不上车,我就在王某丁的右脸打了两拳,王某丁还是不上车。之后,春利就从他的裤兜里拿出一把折叠刀,问王某丁你上不上车,不上车我就捅你,王某丁说你捅吧,之后春利先拿刀往王某丁腿上捅了一刀,在王某丁手背上划了一下,还在腰上和屁股上各捅了一刀,让我把王某丁弄上车。我抱了王某丁一下,弄得我满身是血,最后我说,抱不动,不弄了。在我们准备上车的时候,这时候出来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好像是喊让我们站住,这时候,春利对杨某甲说:“开车赶紧走。”我们就走了。6、同案犯杨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4日晚上九点多的时候,刘总和他女朋友(菲菲)找我,刘总和他女朋友去的时候我、魏某乙、春利、大虎还有三个装修工都在房子里,刘总进了房子和我们说让我晚上开车和魏某乙、春利、大虎去一趟交口县。2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和魏某乙、春利、大虎上了太原滨河西路,从滨河高速口上的高速走到汾阳西下的高速,从汾阳一直到了交口县,到了交口县是5点多,我直接把车开到王某丁住的小区门口,到了小区门口我就睡觉。到了7点多的时候春利让我把车开到王某丁住的小区楼下面,我就把车开到楼下面一直等王某丁,等了大约十几分钟看到王某丁从楼上领下来一个小女孩开的车走了,春利就让我开车跟上王某丁的车,我们开车一直跟的王某丁去了学校,去了学校之后又跟上王某丁回到住的小区里面。回到小区里的时候春利先下了车,过去就把王某丁叫到我们车右侧,春利和王某丁往车旁边走的过程中,魏某乙和大虎就下了车,魏某乙和大虎下车之后,车右侧的车门一直是开着的,王某丁走到车旁边的时候,春利、魏某乙、大虎三个人就强行把王某丁王车上带,王某丁一直挣扎不上车一直喊:“我一两天就给你们钱,你们咋这样了,昨天打电话了,我说话算话。”他们三个一直跟王某丁说上车,一直往车上拖王某丁,他们把王某丁拽了两分钟左右没有把王某丁拽上车,他们三个就上了车,他们上车就说赶快走,我就开车出了王某丁住的小区往中阳方向开,走到中阳煤检站的时候交警拦车我就停车下了车,我下车的时候,魏某乙、春利、大虎都在车上坐着,下了车交警看了下我的行车证、驾驶证就把我带到交警队,我被逮到交警队过了一会魏某乙也被带进交警队了,后来就有人问我材料了。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和王某丁是兄弟。2013年11月5日早晨8点左右,王某丁在学府公馆被人打了,对方开的黑色的商务车,车牌号为晋A×××××,车停在1号楼前。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现在在山西大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车牌号为晋A×××××的黑色克莱斯勒大捷龙车属于山西大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车是2013年10月31日下午5:50分租出去的,租给了清徐县的史某。租给史某的时候,车里除了随身工具、行车证、钥匙,没有其他的东西。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1月5日早,我从学府公馆1号楼2单元家里出去到7号楼找人,返回来的时候走到2号楼靠墙的那面,我看见1号楼和2号楼之间有健身器材的旁边停的一辆黑色的车,看见车门上站着一个人。有两个人扶着他的两条腿,一个人拽着他的头,往车里弄这个人。当时没看清楚这4个人是谁。随后,看见车门上站着的这个人跌倒。有两个人踢他,我就往车的方向走。这时王某丁的弟弟从2单元下楼往车方向跑,这时地下站着的两个人跳进车里,车就开跑了。我们过去,王某丁的弟弟往起扶王某丁看见王某丁受伤、腿上、身上都是血,地上两滩血,还有头发。10、(交)公(司法)鉴(活)字(2013)1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对王某丁的伤情作出鉴定,认定王某丁之右上臂、左大腿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左手中指伸肌腱断裂构成轻伤。11、伤检照片、病案材料等证据证实了被害人王某丁的受伤情况。12、扣押决定书证实,案发后,吕梁市交口县公安局从同案犯杨某甲、魏某甲处扣押克莱斯勒商务车一辆。1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对作案车辆进行勘察,提取了车内一把长9cm、刀柄长11.5cm,总长20.5cm的折叠刀,并予以扣押。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5、指认照片证实,同案犯尹某甲、魏某甲、杨某甲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现场遗留血迹进行了指认。16、照片证实了作案车辆、作案匕首、车内物品、车内血迹的情况。17、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丁辨认出刘某丁、尹某甲;杨某甲辨认出刘春利;魏某甲辨认出刘春利;尹某甲辨认出刘春利。18、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10月31日,史某从山西大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租赁了涉案晋A×××××的黑色克莱斯勒大捷龙车。19、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4年3月22日,刘某丁亲属刘某甲代刘某丁、刘春利等五人与王某丁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王某丁对刘春利等五人表示了谅解。20、(2014)交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春利的同案犯尹某甲、魏某甲、杨某甲,于2014年6月3日被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事实。21、被告人刘春利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4日晚上我溜冰的时间挺长的。我只知道王某丁欠刘某丁的钱了。当天晚上,我和杨某甲(刘某丁的司机)、大虎,另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我们一起溜冰(吸毒)的时候,我们四个就商议王某丁欠刘某丁钱的事。王某丁好几次都不给刘某丁钱,刘某丁当时不在,我们就想的到交口找王某丁要钱。当时我只是想这件事情并没有说出口。2013年11月5日早上天还没有亮的时候,杨某甲开的一辆黑色的商务车,我当时在副驾位置坐的,大虎和另一个人在后面坐的。我们就一起到了交口县。我们在一个小区里面碰到王某丁了。我下车就问王某丁,你欠刘某丁的钱什么时候还了,实在不行你和刘某丁见见面,这件事情总得有个说法了。当时王某丁说他又不欠我的钱,你管什么,还骂了我一句,我就和他骂开了。我就说你不和我说也行了,不行的话你就和我们见见刘某丁去。我就和大虎、另一个我们的人往我们车上拉王某丁。当时杨某甲一直在车上坐的,他没有拉。我们拉他上车的时候,他不上车,我们就打起来了。之后王某丁也没有上车,我们开车就走了。走到一个路口,大概离开二十多分钟左右看到交警查车,我就下车小便,我刚打完架怕多事了,我就上了当时查车的交警队对面的山上。在山上呆到中午以后,下山在路上拦了一辆车回到了太原。后来我给刘某丁打电话说:“我到交口县找王某丁给你要钱了,还打了一架。”他说:“我给你问问看打的严重不严重,看能不能和王某丁协商处理。”和我一起的杨某甲、大虎还有另外一个人,我在山上的时候,看见他们被交警带走了,估计是被拘留了。如果有证据证明王某丁身上的伤是我用匕首捅的,也许是我,但是我也不清楚,我当时吸毒吸得多了。我记不住捅王某丁的匕首是谁的,放在哪了。当时我干了什么我都不知道。以上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其他证据: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刘春利的到案情况。2、同公(矿)强戒决字(2009)第138号、并公小强戒决字(2014)第000003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春利因吸毒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3、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刘春利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春利在公共场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春利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刘春利伙同他人出于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动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尚未实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不妥。被告人刘春利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春利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春利故意伤害行为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因被告人刘春利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春利应予赔偿,其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即车损价值785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春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刘春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车辆维修费78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春利的上诉理由,认为交警王某丙违规执法,负有一定责任,同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春利在公共场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方法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刘春利所提交警违规执法,负有一定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案发当晚在繁杂的公共场所,上诉人刘春利驾车冲卡,拒不服法并将交警王某丙拖挂前行20余米,先后造成不特定人群中的六辆汽车严重碰撞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刘春利所提该上诉理由无证据印证,且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春利所提其愿意赔偿受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春利虽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但并未实际履行。原审根据其犯罪的具体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综合评判,并无不当,本院不予重复评价。故上诉人刘春利所提的该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宝成代理审判员  陆智维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