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执字第1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兴典申请执行张学兵、谢小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典,张学兵,谢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溪执字第154-13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典,男,1960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张学兵,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小平,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兴典申请执行张学兵、谢小平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学兵、谢小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小平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2年。扣押期限届满后,如需续行扣押,申请执行人须于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