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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启忠与陈学春、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启忠,陈学春,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779-1号原告吴启忠,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俞柳英,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丹娟,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学春,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东坪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春,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吴启忠与被告陈学春、百色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启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吴启忠请求冻结被告陈学春持有的百色右XX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股份的股权。原告吴启忠提供其与薛銮娇共有的房产以及案外人陈斌、李娟平与吴华金、林泽标与吴华香共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案外人陈斌提供现金人民币800000元作为保全保证金缴存于本院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原告吴启忠为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请求对被告陈学春所享有的股权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学春持有的百色右XX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股份的股权,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原告吴启忠名下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302号岭南名居8号楼1单元1004号商品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二年;三、查封原告吴启忠与案外人薛銮娇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2-3号万昌·南湖景园2栋401号商品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共有权证号:邕房共字第110953号),期限为二年;四、查封案外人陈斌、李娟平、吴华金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凤凰岭路1号荣和·大地第二组团21号楼B座1702号商品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期限为二年;五、查封案外人林泽标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金山花园8号楼9-10复式单元楼房[产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融高国用(94)字第03058号],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 星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严昌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瑞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