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晓清与何平,郭华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李晓清,女,生于197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华仙,女,生于1989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平,男,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魏盟华,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清诉被告郭华仙、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晓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晓清负担。审 判 长  郎卓章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