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汉中市龙岗学校与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龙岗学校,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汉中市龙岗学校。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镇龙岗东路。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系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卫宏,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小南海镇沙子河村。法定代表人景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龙岗学校诉被告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的现有固定资产予以查封,查封资产或价款限于350万以内,并由汉中市艺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汉中市龙岗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南郑县万恒水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南郑县小南海镇沙子河村的水电站现有资产予以查封,查封资产限于人民币350万元之内。二、若原告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告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黄文兴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