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童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路296号。负责人:汤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童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童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07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荣俊审 判 员  王 红审 判 员  杨德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