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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琴与被告彭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琴,彭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吴小琴,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5********。被告彭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琴与被告彭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小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依法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吴小琴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