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琴与被告彭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琴,彭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592号原告吴小琴,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双岗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5********。被告彭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琴与被告彭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小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元,依法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吴小琴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