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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唐小红与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红,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26-1号申请执行人唐小红。被执行人吴旭。申请执行人唐小红与被执行人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吴旭应向申请执行人唐小红支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1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吴旭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