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潘学晓与曾文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伏,潘学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326号原告曾文伏。被告潘学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伏与被告潘学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文伏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伏撤回对被告潘学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曾文伏负担。审 判 长 袁 文人民陪审员 冯宗楷人民陪审员 林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符芳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