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田玉斌与翟明辉、汶上县城前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斌,翟明辉,汶上县城前物流有限公司,刘明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714-1号原告:田玉斌,农民。被告:翟明辉,农民。被告:汶上县城前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汶上县次丘镇政府驻地。被告:刘明军,成年人,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游春迁,系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吴泰闸路***号。原告田玉斌诉被告翟明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翟明辉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翟明辉驾驶的鲁H×××××重型自卸货车扣押于汶上县公安局车案车辆保管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