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勇与茹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茹连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818号原告唐勇。被告茹连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诉被告茹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 判 长 林 霞审 判 员 宋 佩人民陪审员 刘秀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