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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勇与茹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茹连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818号原告唐勇。被告茹连信。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诉被告茹连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唐勇负担。审 判 长  林 霞审 判 员  宋 佩人民陪审员  刘秀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