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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卢倩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79012213-2。负责人:夏敏,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道达,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倩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卢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为155元,由上诉人卢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温占敏审判员  王 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金晨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