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尹军与韦章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尹军,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韦章来,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尹军与韦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章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04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