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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崔爱中与刘书林、郝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书林,崔爱中,郝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林,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爱中,职工。原审被告:郝美丽,农民。上诉人刘书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2年3月31日崔爱中借给郝美丽300000元,2012年4月1日郝美丽给崔爱中出具了一份300000元的借款条一份。2013年郝美丽偿还崔爱中20000元后,郝美丽又给崔爱中出具了一份280000元的借款条,时间写在了2012年4月1日。同时双方销毁了300000元的借款条。另认定,郝美丽与刘书林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4月11日,双方协议离婚。崔爱中追要无果后,于2014年2月24日诉至法院,因证据原因撤诉。于2014年6月23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郝美丽、刘书林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审认为:崔爱中借款于郝美丽,并写有借据,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郝美丽于2013年偿还崔爱中20000元后,余款未予偿还,崔爱中主张郝美丽偿还其借款280000元及从第一次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因该借款是在郝美丽、刘书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刘书林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刘书林辩称的双方离婚签订有离婚协议,不应承担该债务的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对刘书林的辩称不予采信。刘书林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遂判决:一、郝美丽、刘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崔爱中借款280000元;二、郝美丽、刘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崔爱中借款280000元从2014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三、驳回崔爱中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崔爱中承担500元,郝美丽、刘书林承担5000元。上诉人刘书林上诉提出:上诉人刘书林对被上诉人崔爱中与郝美丽的之间的事情先前毫不知情,况且是崔爱中委托郝美丽为其投资才被骗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公正判决。被上诉人崔爱中、原审被告郝美丽均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崔爱中主张郝美丽、刘书林借款,举出郝美丽与刘书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条”一份,已完成举证责任。刘书林否认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未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妥,刘书林上诉理由并无相应证据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刘书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