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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云、罗海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云,罗海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丰城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86号机密程度主送:抄报:抄送:拟办单位:民二庭拟稿人:黄小娟拟办日期:2015年7月13日审核人:领导签发:(共印份)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丰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249号。机构代码:16105856-1。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建国,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黄鸿,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被告:高青云,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罗海珍,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高青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云、罗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高青云、罗海珍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高青云、罗海珍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764元,财产保全费710元,合计1474元,由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甘庆育代理审判员  黄小娟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