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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列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列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列某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列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