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魏振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魏振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23号原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彭立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传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魏振坚,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振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元,由原告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