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忻府区德盛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府区德盛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王X升,丁国庆,葛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忻府区德盛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X升,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系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丁国庆,男,1963年5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三州乡寺家山村人,系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葛淑丽,女,1974年9月1日生,汉族,系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中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王X升、丁国庆、葛淑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王X升、丁国庆、葛淑丽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平市日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王X升、丁国庆、葛淑丽的银行存款1980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