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少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顾某甲。被告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与被告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