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执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1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余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金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何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和民三初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华辉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代理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